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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三命通会》云:“合官星不为贵,合七杀为不凶”。是因为合官的是四柱中的八字闲神,闲神合去官星,官星不能为日主所用,所以不能为贵。合杀亦是四柱中的闲神,与七杀作合,七杀不能劫伐日主,所以合杀不为凶。但如果日主干支与官杀相合,则为合官为贵,合杀为贱。合杀为贱,只是虚拟之说,因为同性相克为杀,阴干见阴干,阳干见阳干,是不能相合的,所以徐乐吾说:“今人不仔细研究,妄谈得失,无怪其错谬百出也。”
《经》曰:“官杀两停,喜者存之,憎者去之。”是因为在一个四柱中,正官、七杀两相均停,其中或官,或杀能为格局用神,和日主有情,其力专,则宜存而留之;如果破损伤害格局者,和日主向背,其力散,宜弃而去之。如果官星有生扶,杀星有破害,则宜去杀留官;反之,则要去官留杀。若官杀俱无扶合,反而有破害,则当斟酌四柱中有一得力者为用神。若是吉神,则以吉论。若官杀两停,都有扶合而无破害,则以官杀混杂论,反为贫贱。
或者年月日时干支,或有四位正官星,或有四位七杀星,当以明显透出者用之,暗藏无力者舍之。明见官,则存其正官;明见七杀,则存其杀,要仔细分别取舍。或若官杀两停,又无轻重区别,要看其有无生助,向时者用之,背时无助者弃之。如若去留不清,仍为官杀混杂。比如甲木生于七月上旬,为七杀得令,纵然有丙火食神制杀,因丙火休囚,亦不能去。去留二法,最重要的是身旺,若身旺,虽然无力去杀,亦可化杀为官,假杀为权。如甲木见庚为七杀,甲木坐寅禄旺,寅为丙火长生,甲木自抱火气制杀,不须再见丙丁。如甲木生于秋令,火势休囚,却要丙丁制之。如果柱原局无制杀之五行,运到制杀之地方可发越。又如丙日怕壬人克制,但丙坐已午,或丙下有土,壬水暗有克制之物,则壬水不能为害,丙化杀为官,须行身旺运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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